一、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1.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2. 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3. 新的营业执照(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4. 生产企业新的合法资格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5. 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6. 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的申请材料要求:
1.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2. 新的产品标准;
3. 医疗器械说明书;
4. 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5.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申请材料要求:
1.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2. 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3. 新的营业执照(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4. 生产企业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5. 生产企业关于变更地址的声明(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6.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四、境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代理人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1.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2. 生产企业出具的变更代理人的声明;
3. 生产企业给变更后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变更后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
5. 变更后代理人接受委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6.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五、境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售后服务机构变更的申请材料要求:
1.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2. 生产企业出具的变更或增加售后服务机构的声明;
3. 生产企业给变更后或新增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
4. 生产企业对已售出产品售后服务的处理和承诺;
5. 变更后或新增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
6. 变更后或新增售后服务机构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承诺书;
7.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