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1):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5.html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2):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6.html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3):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7.html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4):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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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卫生局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卫生所应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执行上级颁布的卫生保健服务管理政策和战略计划;
2.管理卫生保健服务,监测其管辖下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卫生保健服务]广告,进行评估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就高质量和安全的卫生保健活动实践向社会提供建议和传播信息;
4.审议有意成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人的申请,并提交省卫生局审议;
5.审议和处理公民或组织关于治疗质量和标准以及卫生保健活动管理的建议;
6.就卫生保健服务的管理与所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以确保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和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医务委员会的角色
医疗专业委员会应作为卫生部的秘书处,管理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活动。
医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单独的条例确定。
第七章
卫生保健服务检查第59条。检验机构
卫生保健检查机构应与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职责:
卫生监督机构拥有以下权利
监测卫生保健战略和计划以及与卫生保健有关的法律和条例的执行情况;
监测[卫生部颁布的]关于招聘工作人员的标准,[和]医疗材料和设备的安装,[监测][卫生部颁布的]行政和专业规则的执行情况,[监测]卫生保健机构中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业绩和做法;
监督健康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公民和组织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提案的解决情况;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其他检查职责。
第六十一条。医学检验
医学检验是指应个人或机构的要求,特别是检察官或人民法院的要求,为证明事实或不正确的治疗而进行的科学分析和研究。
卫生部长应指定一名在医疗卫生保健或法医学领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进行医学检验。
不得指定为这些患者提供过治疗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医学检验。如果这种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是病人的家庭成员、亲戚或密友,或者是有共同利益的任何群体的成员,也应禁止他利用医学进行试验。20
20据推测,本段中的禁止仅适用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测试。然而,案文在这一点上并不具体。
第八章
对表现良好者的政策和对违规者的措施21
第六十二条。对表现良好者的政策
在执行该卫生保健法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组织将获得奖励或其他适当的政策。
第六十三条。针对违法者的措施
违反本卫生保健法的个人或组织应接受再教育、罚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处罚,具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章最后条款
第六十四条。履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受托执行这项法律。
第六十五条。有效性
这部卫生保健法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法令之日起90天后生效。
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条例和规定均属无效
无效。
2005年11月9日,万象
[盖章和签名]
Samane VIGNA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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