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1):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5.html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2):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6.html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3):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7.html
本篇是老挝《卫生保健法》的第四部分,以更多相关海外医疗注册服务,可咨询网站右上方二维码。
第三十七条。禁止主要为商业目的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不得以盈利为主要商业目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利用过多的广告来吸引患者。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广告版面不得具有商业性。
第三十八条。禁止作为共犯签发医疗证明
任何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不得与患者或任何其他人串通,出具误导性报告、不真实且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证明。
第三十九条。禁止贩运人体任何部分的任何产品或器官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卫生保健专业人员都不得鼓励人体产品或器官的交易,如:血液、器官、组织、细胞或其他人体产品,无论是来自活着的还是死去的病人。
第四十条。被禁止的卫生保健机构
禁止在下列机构向病人提供咨询和治疗:
购物中心或市场等商业场所;
药店,出售医用耗材、仪器和设备的商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四十一条。禁止提供未经授权的护理
禁止提供任何未经授权的治疗或程序,或使用任何未经授权的治疗方法[或]17不能被卫生部检查。
17 老挝语的“和”有时用于表示分离的意思。在这里,原来是“和”,但上下文清楚地表明,析取“或”是有意的。
第四十二条。禁止非法提供护理
应禁止鼓励或促进非法护理,如未经授权的堕胎,[和]实施对病人健康有害的程序。
第5章卫生保健筹资
第四十三条。卫生保健融资
卫生保健筹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收入和支出的系统管理,目的是确保所有公民能够公平和公正地获得卫生保健,并拥有更好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四条。卫生保健资金的来源
卫生保健资金应来自:
1.国家预算;
2.病人直接付款;
3.社会健康保险基金;
4.社会贡献;
5.国际组织和外国的贡献。
第四十五条。健康保险基金
健康保险基金是卫生保健筹资的一个来源,分为几种类型:社区健康保险、公务员健康保险、企业健康保险、私人健康保险和公共福利健康保险,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四十六条。社区健康保险基金
社区健康保险基金来自人民的缴款,包括僧侣、新手、宗教团体成员和学生。
当社区健康保险基金的成员在不同的卫生保健机构咨询或接受治疗时,他们不需要自己支付治疗费用,但他们的所有费用都由他们的社区健康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直接支付。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健康保险基金
公务员健康保险基金的资金来自公务员、雇员和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的缴款,
属于政党组织、国家组织、老挝国家重建阵线和群众组织的退伍军人、[和]残疾人和不再能够工作的人,以及政府捐款。
当该基金的成员,包括属于特殊类别的残疾人、他们的配偶和不超过18岁的子女在不同的卫生保健机构咨询或接受治疗时,他们不需要直接支付治疗费用,但他们的所有费用根据规定直接由公务员健康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八条。企业健康保险基金
企业健康保险基金的资金来自企业雇员和雇主的缴款。
当这些基金的成员,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在不同的卫生保健机构咨询或接受治疗时,他们不需要直接支付治疗费用,但他们的所有费用根据规定直接由他们的企业健康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私人健康保险基金
私人健康保险基金的资金来自不属于上述任何健康保险基金成员的个人,包括企业家、商人和自营职业的专业人员。
当这些基金的成员在不同的卫生保健机构咨询或接受治疗时,他们不需要直接支付治疗费用,但他们的所有费用都按照规定由他们的私人健康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第五十条。公共福利健康保险基金
各级公共福利健康保险基金由国家设立,以帮助无力支付任何其他健康保险基金的成员缴款的穷人和低收入者。
公共福利健康保险基金由国家、个人、社区、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的捐款资助。
当经有关地方行政部门认证的穷人和低收入者在不同的卫生保健机构咨询或接受治疗时,他们不需要直接支付治疗费用,但他们的所有费用都根据规定由公共福利健康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第五十一条。卫生保健费用的个人支付
不属于上述条款中提到的任何健康保险基金成员的任何人,在不同的卫生保健机构就诊和接受治疗时,应承担自己的治疗费用。
第五十二条。收取服务费和治疗费
病历、诊断书、健康证明书等不同的医疗文件都要收费。
服务费是针对不同的服务收取的,如住宿、餐饮和救护车运输。
不同医疗程序的费用,如咨询、分析、x光检查、手术、药物、医疗设备或其他技术构成了治疗费用。
第五十三条。费用、服务费和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
收费、服务收费和治疗收费的管理应遵守有关国家预算的法律法规。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构18
负责管理卫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包括:
卫生部,在中央一级;
省级卫生部门;
区级卫生办公室。
除上述机构外,医疗专业委员会也是一个卫生保健行政机构。
18在老挝语中,这个词的大致意思是“负责的政府机构的整个组织”,可以翻译成以下任何一个英语单词:“组织”、“机构”或“当局”。在选择使用哪个英语单词时,译者采用了以下惯例。如果相关政府机构实际上采用了一个英文术语(如税务机关),翻译人员会使用该术语。否则,译者使用通用术语“组织”,或在本法中使用“机构”。
第五十五条。卫生部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部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卫生保健服务管理的政策和战略计划进行研究,提交政府审议19;
2.根据政府通过的政策、计划和法令,制定自己的计划、行动方案和详细项目,以便积极实施;
3.起草和完善适用于卫生保健服务的法规和标准;
4.监督专业组织,监测卫生保健条例和卫生保健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并向政府报告;
5.停止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6.审议和处理公民和组织关于治疗质量和标准以及卫生保健活动管理的建议;
7.通过向员工提供符合医学道德的知识、技能和行为,培养和培训员工;
8.开展研究并传播医学[知识],以确保高质量和最新的医疗;
9.向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发放开业许可;
10.就卫生保健服务的管理与所有有关各方进行协调,以确保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和条例得到有效实施;
11.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合作,为卫生保健服务的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卫生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卫生局都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政策、计划和决定,制定自己的计划、行动方案和管理卫生保健服务的详细项目;
2.执行卫生部管理卫生保健服务的政策和战略计划,开展
19老挝语翻译为"考虑"一词意味着考虑某一事项的人也有权决定该事项。
评估和考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3.监督区和市卫生局对卫生保健服务的管理;
4.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卫生保健服务,以便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治疗;
5.提供建议,传播信息,鼓励社会开展高质量和安全的卫生保健活动;
6.监督其管辖下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卫生保健服务广告;
7.审议有意成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个人的申请,并提交卫生部审议;
8.审议和处理公民或组织关于治疗质量和标准以及卫生保健活动管理的建议;
9.就卫生保健服务的管理与所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以确保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和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10.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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