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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1)

时间:2022-04-08 09:41:00 来源:康安医药咨询 作者:康安医药咨询

  老挝在05年就开始发布了关于卫生保健法的规定,从此对于医疗行业的约束与规范进而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对于很多想去老挝进行医疗企业进行注册,或者是去办理其它医药服务的人员做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更多相关服务可咨询网站右侧微信。文件以供分为五部分,本篇带来第一部分的卫生保健法详细情况。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统关于颁布《卫生保健法》的命令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6章第67条第1点和国会通过的法律;

  根据国民议会第九届常会2005年11月9日关于通过《第53号卫生保健法》的决议;和根据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18日第16/SCNA号提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法令:

  第一条。特此颁布《卫生保健法》。

  第二条。本法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9日万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盖章和签名]

  坎代·西潘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国民议会第09/NA号

  2005年11月9日

  老挝卫生保健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卫生保健法》确定了与卫生保健活动的组织、活动、管理和控制有关的原则、条例和不同措施,以确保所有公民、家庭和社区都能获得平等、充分、公平和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并]保护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权益,目的是不断发展现代卫生保健服务,使所有公民都能拥有良好的健康,并能够为国家的保护和发展做出有效贡献。

  第二条。卫生保健

  卫生保健是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有意识地负责向病人提供的服务,通过咨询、筛查、诊断、开药、实施医疗程序、疗养和康复,以便治愈病人并确保他们享有令人满意的健康状况,包括促进健康和对人口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条。术语的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良好的健康意味着身体、精神、智力和社交方面完全健康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残疾。良好的健康是一种宝贵的财富,也是一项基本和公平的权利。]这是所有公民及其家庭和整个社会的义务,是教育、生产劳动和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

  2.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是根据该法规定的条件提供专业医疗的从业人员。

  从事现代医疗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包括:医生、助理医生、牙医、助理牙医、护士、助产士、理疗师、实验室和x光技术员、验光师、言语治疗师、心理学家和营养师。

  从事传统医学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有:传统医师、传统按摩师和针灸师。

  对传统医学的实践将另行发布具体条例;

  3.医院是指公共或私人卫生保健机构1向病人提供治疗,由卫生部授权,配有医疗设备,能够接收病人,并有一些符合卫生保健条例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

  4.医疗诊所是指卫生部授权的公共或私人卫生保健机构,其中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但不能接收病人;

  5.健康促进是指[:]通过改变行为,增加公民在控制、护理和发展其健康以及家庭、社区和社会[健康]方面的知识、技能和意识[;]创造有利条件[;和]发布原则和实施措施,以便通过以健康教育为核心来改善生活方式;

  6.医疗专业委员会是代表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机构,其成员由卫生部长指定,其职能是管理、检查并调查卫生保健活动;

  7.健康保险基金是卫生保健融资系统的组织,其资金来源不同,如:国家预算、参与者、个人或国内和国际组织支付卫生保健支出的捐款;

  8.付费卫生保健是向病人提供的医疗,病人应自己或由他们参加的基金承担卫生保健费用;

  9.免费医疗卫生保健是向低收入患者或贫困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这些患者自己无力支付医疗卫生保健费用,并根据相关组织的规定得到证明。

  第四条。公民在卫生保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直译是“地方”。

  2标点符号已被更改,以更准确地反映这一段中思想的中断。

  3在老挝语中,同一个词用来表示以下所有相关(但略有不同)的概念:"控制"、"检查"、"监督"、"审计"和"监测"。译者选择了“inspect”(及其变体)作为描述医疗专业委员会监督作用的最合适的英文对等词,但读者应该注意并记住可能存在的其他含义。

  所有公民,无论性别、年龄、民族血统、种族、宗教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在生病时都有权获得医疗卫生保健,如果他们发现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保健不符合专业技术或不公平,同样有权提出批评或投诉;他们可以选择或改变他们的卫生保健机构。如果他们改变医疗机构,医疗专业人员应告知患者其病情的风险,并将所有有关治疗的文件转交给患者或其家人;

  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卫生保健机构的内部条例,并严格遵守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建议。

  第五条。国家卫生保健政策

  国家重视提高卫生保健质量,以确保全体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贫困公民以及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拥有良好的健康状况;

  国家根据条例实行有偿和免费卫生保健政策[;]

  国家鼓励和促进国内和国际所有部门利用现代医疗设备和材料投资卫生保健服务;

  国家通过结合现代和传统医学来促进卫生保健服务。

  第六条。卫生保健原则

  卫生保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人类的生命权;

  2.根据疾病状况提供平等、公平和高质量的护理;

  3.[卫生保健]应是人道主义的[;]特别是,[医疗卫生保健提供者]应尊重医学道德,在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时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4.[医疗服务提供者]应有患者或其亲属在必要情况下同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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