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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老挝《药品和医疗产品法》(修订)的详细介绍(9-10)

时间:2022-04-07 14:31:26 来源:康安医药咨询 作者:康安医药咨询

  老挝《药品和医疗产品法》(修订)的详细介绍(1-3):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2.html

  老挝《药品和医疗产品法》(修订)的详细介绍(4-6):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3.html

  为期三篇的老挝药品和医疗产品法最后一篇接下来为大家提供方便浏览。本篇介绍关于药品和医疗产品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的责任,作为使用者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管理检验要求,还有对于做得好的做的不好的是怎么规定的。更多海外注册相关服务可咨询文章右侧微信二维码。

  第七部分

  药品和医疗产品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新的)用户权利

  用户的主要权限如下:

  1.按照用户的要求,接受质量安全、终身健康的产品;

  2.从供应商处获得关于药物和医疗产品的内容、适应症、副作用和来源的清楚和完整的信息;

  3.对药品和医疗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性能提出意见或建议;

  4.当收到来自药物和医疗产品的毒性和不良反应时,依法投诉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新的)用户义务

  用户的主要义务如下:

  1.根据医生处方或医生和药剂师的建议或标签中的规定使用药物和医疗产品;

  2.向相关部门申报或报告不合格或/和不安全的药品和医疗产品;

  3.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疗产品技术信息的传播。

  第三十七条(新的)供应商责任

  对于因使用劣质、不安全的药物和医疗产品、价格不当或虚假广告而对用户健康造成的任何有害影响,供应商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部分禁止

  第三十八条(新)药师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禁令

  禁止药师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1.将药品许可给他人使用;

  2.生产、销售或者提供不合格、不安全的药品和医疗

  产品给他人或无医师处方;

  3.滥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为私人利益不正当、非法地诱使他人就药物和医疗产品这样做;

  4.私自泄露与药物、医疗产品有关的秘密信息、配方;

  5.指定非卫生技术人员销售药品和医疗产品;

  6.有其他违反药品、医疗产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新)经营者禁令

  禁止药品和医疗产品经营者采取下列行为:

  1.在非授权场所经营业务;

  2.未经官方授权经营业务;

  3.出售未列入相关清单的药品、假药、劣药、变质药品、过期药品;

  4.夸大事实;

  5.转让、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6.将任何未经官方许可且不了解制药原理的人员分配到其所在地点销售药物;

  7.经营无医德的业务;

  8.有其他违反药品、医疗产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新)用户禁令

  禁止用户采取以下操作:

  1.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购买无医师处方的药物和医疗产品

  这种药物和医疗产品需要医生处方;

  2.自己使用药物和医疗产品,无医师处方,未遵医嘱,未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

  3.授意、鼓励他人使用与技术原理相矛盾或者未经医学诊断的药物、医疗产品;

  4.有其他违反药品、医疗产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部分

  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检验

  第四十一条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检验机构

  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检验机构包括:

  1.食品药品管理委员会;

  2.卫生部;

  3.省、市卫生厅;

  4.市区卫生厅。

  如有必要,可设立药物技术委员会和药物委员会,以协助管理、检查、宣传和

  药物和医疗产品咨询,包括药物专业活动。

  食品和药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已在另一项具体法规中作了说明。

  第四十二条卫生部的权利和义务

  为管理和控制药物和医疗产品活动,卫生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制定关于药物和医疗产品管理和控制的政策、战略计划、法律和法规,提交政府审议;

  2.将上述政策和战略计划转化为自己的详细计划、方案和项目,并为其实施提供指导;

  3.宣传、传播关于药物和医疗产品的法律法规,并对人们进行实施教育;

  4.授权创建、暂停或取消药品和医疗产品经营单位;

  5.对药品和医疗产品进行登记、确定清单、认证良好生产规范标准、质量分析并授权进行广告宣传、出口和进口;

  6.暂停或取消由其自身负责的组织对药品和医疗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7.审议和处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药品和医疗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控制提出的建议;

  8.与相关部门协调管理和控制药物和医疗产品,包括药用自然资源,以便有效执行关于药物和医疗产品的法律和条例;

  9.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合作,促进药物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管制;

  10.定期汇总并向政府报告药品和医疗产品活动实施结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省、市卫生厅的权利和义务

  对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控制,省、市卫生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翻译实施有关药物和医疗产品的政策、战略计划、法律法规;

  2.宣传、传播关于药物和医疗产品的法律和法规,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人们进行实施教育;

  3.建议卫生部根据药品和医疗产品的作用设立、暂停或取消任何业务单位;

  4.根据药品和医疗产品的作用,建议注册、认证良好生产规范标准、质量分析并授权广告、出口和进口药品和医疗产品;

  5.暂停或取消区、市卫生局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通知;

  6.审议和处理个人、法人或组织就药品和医疗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提出的建议,并根据其职责对药品和医疗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

  7.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对药品和医疗产品(包括药用自然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以有效实施有关药品和医疗产品的法律法规;

  8.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上级分配的药物和医疗产品的管理和控制;

  9.定期汇总并向卫生部和省、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药品和医疗产品活动实施结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区、市卫生局的权利和义务

  为管理和控制药物和医疗产品,区、市卫生局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有效贯彻执行有关药品和医疗产品的政策、战略规划、法律法规;

  2.宣传和教育员工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药物和医疗产品法律法规;

  3.建议省、市卫生部门考虑向卫生部提交关于设立、暂停或取消任何药物和医疗产品业务单位的进一步审议意见;

  4.审议和处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药品和医疗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按照其职责对药品和医疗产品进行管理和控制提出的建议;

  5.与相关部门协调管理和控制药物和医疗产品,包括药用自然资源,以便有效执行关于药物和医疗产品的法律和条例;

  6.定期汇总并向省、市卫生部门和区、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品和医疗产品活动实施结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药品和医疗产品的监督检查

  药物和医疗产品的监测和检查是对与药物和医疗产品的种植、种植、保护、开发、购买、生产、分销、出口、进口、批发、零售、拥有和使用有关的活动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补助、诊所、国立和私立医院,以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和正义,目的是确保合理使用和按确定价格销售的优质和安全的药物和医疗产品。

  第四十六条检验形式

  药品和医疗产品的检验分为以下三类:

  1.定期检查;

  2.事先通知的检查;

  3.紧急检查。

  定期检查是按照固定的计划和时间,定期进行的检查。

  事先通知检查是在认为必要时进行的检查,不包括在固定计划中,并提前通知。

  紧急检查是不事先通知被检查目标的紧急检查。

  药品和医疗产品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部分

  对成绩突出者的政策和对违规者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对业绩突出者的政策

  对实施本法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经营质量良好的药品和医疗产品;厂家、公司、示范药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奖励和其他政策。

  第四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个人、法人或组织违反本法,包括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禁令,应受到教育、纪律处分、罚款,

  支付损害赔偿或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部分XI最终条款

  第四十八条履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负责实施这一点

  法律。

  第四十九条效力

  对于新内容,本法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统令颁布之日起90天后生效。

  该法律取代了2000年4月8日颁布的第01/NA号《药物和医疗产品法》。

  凡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应予以废止。

  国民议会议长(签名并盖章)

  PanyYathot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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