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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海外开展临床试验
康安医药
在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接受医疗器械海外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这项规定颁布后,可以更好的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相关的原则是这么规定的。 更多详情可咨询康安医药。
在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接受医疗器械海外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这项规定颁布后,可以更好的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相关的原则是这么规定的。 更多详情可咨询康安医药。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本指导原则中涉及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指,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具备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要求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对拟在我国申报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有效性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研究数据。
二、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原则
(一)伦理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申请人同时需说明采用的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伦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或国际规范和标准。
(二)依法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在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国家(地区)开展,并且符合我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监管要求,若临床试验所符合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文件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并充分证明差异内容不影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及可追溯性,且能够保障受试者权益。申请人及临床试验机构应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原则
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应真实、科学、可靠、可追溯,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试验数据,不得筛选。
申请人应确保在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目的适当,试验设计科学合理,试验结论清晰,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保护。
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提交情况及接受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应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依据申请人注册申请中选择的临床评价路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作为临床试验资料,亦可作为验证资料证明与同品种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后者的临床试验数据的产生过程包括:针对与同品种器械对比后的差异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所产生的数据;申请人已有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能够涵盖针对同品种器械对比后需进行的差异试验内容。
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予以接受。境外试验数据符合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提出的基本要求,但根据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还需补充部分资料时,可在我国境内或境外开展补充临床试验,其补充试验数据与原境外试验数据综合评价后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后,予以接受。
申请人若采用我国境内及境外同期开展的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注册申报资料,还应阐明境内承担的病例数的分配依据,以便于进一步评价是否符合我国注册相关要求。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亦可根据本指导原则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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