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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康安医药咨询
为了更好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
为了更好满足公众对医疗器械的临床需要,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根据《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及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在我国申报注册时,接受申请人采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临床评价资料的工作。
境外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申请人同时需说明采用的临床试验开展所在国家(地区)的伦理、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或国际规范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境外临床试验资料应至少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依据申请人注册申请中选择的临床评价路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作为临床试验资料,亦可作为验证资料证明与同品种器械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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