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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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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应当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条 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评价;
(十一)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否决的规定;
(三)采购、进货、验收的规定;
(四)仓库储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
(五)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七)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
(九)医疗器械召回规定;
(十)医疗器械追踪、溯源的规定;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温湿度监测、安装验收、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等质量管理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企业,其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有效期终止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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