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3)

    时间:2022-04-08 13:26:23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1):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5.html

      老挝《卫生保健法》的介绍与详细信息(05年版-2):http://www.kangan.com/allwd-11/1396.html

      本篇带来老挝《卫生保健法》的第三部分,一共五部分,以方便更多渴望到老挝或者其他国家医药注册医药试验等企业的查阅,相关服务可咨询网站右侧微信二维码。

      第二十一条。医疗材料和设备

      各级公共和私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医疗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卫生部发布的此类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标准。

      无法修复或使用期限已过的损坏材料或设备,应根据卫生部的规定予以清除。

      第三章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道德。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提供咨询;

      提供诊断;

      开治疗处方;

      开药;

      发放药品;

      提出医疗建议,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决定;

      提供护理服务;

      参加值日表;

      向病人提供信息;

      为患者保密;

      签发治疗证书;

      参加培训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所有其他权利并履行所有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咨询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通过运用知识、经验、[和]智力,并通过采用适当的医疗材料和设备、科学技术和适当的技术来协助诊断,以高度负责、迅速和及时的方式向患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诊断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提供正确和准确的诊断,[并]通过利用数据、检查结果证据和不同类型的分析,履行应有的专业职责,以确定适当的治疗和恢复患者的健康。

      11翻译人员意识到,在文章中使用了一个不同的、更宽泛的术语“医疗证明”

      33.在这里,Lao特指一个人接受过医生治疗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治疗处方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开出治疗处方,以提供适当的护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药物处方

      正确的药物处方应详细说明患者的姓名、地址、诊断、药物、编号、剂量和给药方式。药物处方应以清晰的方式书写,包括年、月、日以及医生或牙医的姓名和签名。

      第二十七条。药品的发放

      药品应由药剂师、护士或助产士发放,他们应严格遵守医生或牙医的处方,并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用法说明。

      第二十八条。建议和考虑病人的意见和决定

      在咨询和诊断后,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建议,使他们能够了解自己的病情,向患者推荐治疗方法,并严格和适当地进行治疗。12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听取病人的意见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护理

      护理是由护理专业人员,如护士、助产士和理疗师对患者进行的治疗、治疗护理和密切监视13应根据医生或牙医的处方提供适当的护理,或根据护理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施护理。

      第三十条。值班表

      卫生保健机构值班表的目的是监测病人的状况,并提供由所有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24小时护理,这些专业人员在值班表上轮班时尽职尽责。

      12最后一句“严格和适当地接受治疗”似乎是指病人被劝告和建议接受治疗。然而,老挝文本不允许译者明确解决这种情况。

      13在老挝语中,在标点符号中使用三个点意味着“等”或者“和其他人”。

      医务委员会可对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能轮流值班的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给予豁免。

      第三十一条。给病人的信息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向患者、其家人或社区提供以下信息:

      应他们的要求,或为了满足他们的兴趣或愿望,提供非机密的医疗信息;

      关于医疗护理的说明,如咨询、诊断、治疗护理、治疗、营养、康复、预防措施、风险、危险、严重程度、困难、可能的选择以及不同的护理技术或不可避免的结果。

      第三十二条。为病人保密

      为了患者的利益,所有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应严格保守患者病情或在世或去世患者的详细情况的秘密,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三条。签发医疗证明

      医疗证明包括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以及由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出具的任何其他证明,作为法律证据。

      应按照医学科学原则并使用《条例》要求的形式适当签发医疗证明。

      第三十四条。在职培训

      为了患者的利益和安全,要求所有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知识和技能,[并]参加培训活动和对其专业实践的评估,以提高其咨询、诊断和护理的质量,跟上最新的科学进步。

      医疗专业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根据卫生部的指示,至少每两年对在职培训进行一次评估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伦理学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决定了适用于医生、牙医、护士、助产士和医疗技术人员的行为标准,以提高他们提供的专业护理的质量和效率。

      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道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不加歧视地尊重人的生命和病人或其亲属的尊严,包括不损害死者的名誉;

      遵守国家和国际公认的护理技术标准,以帮助病人恢复健康;

      应根据法律法规收取卫生保健服务费用,不得要求额外收费;

      依据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则听取患者的意见、目的和决定;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真诚地为处于危险中的病人提供急救,而不是拒绝或逃避;

      说服病人配合治疗的义务,[和]鼓励他们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利益;

      对病人和他们的亲属保持耐心、友好、礼貌和公正,不管他们的行为如何。

      第四章禁令

      第三十六条。禁止的类型

      任何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不得:

      提供以商业为主要目标的医疗卫生保健;

      出具从犯诊断书;

      从事人体任何部分的任何产品或器官的贩运;

      在被禁止的场所提供护理;

      提供未经授权的护理;

      提供非法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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